第405章 吏治 痴人陈
“凡所有官吏,必须辰时早聚,即便当日公事毕结,亦需留守公厅,以防不测之紧急军务,申时之后方可散去。”
而为了防止下面阳奉阴违,赵怀安从黑衣社中分了一支“锦衣社”出来,直接隶属在幕府下,负责不定期对各州县衙门进行突击检查。
目前来说,“锦衣社”只有对内的监察之权,也只对治下官吏署事做监察,为的就是杀一杀晚唐官场上的松散懈怠之风。
当然,至于这个对内的“锦衣社”会不会扩大职权,那就不清楚了。
总之,因为是负责监察考情,所以目前大部分长吏都没有什么意见。
毕竞他们也早就不满于州县府衙佐吏们的迟到早退现象了。
而赵怀安治理吏事的第二弊,就是官吏们的稽迟之害。
所谓稽迟,也就是公事拖拉、效率低下,是所有官僚机构都普遍存在的弊病。
同样的,赵怀安也如每一个上位者那样,对此深恶痛绝。
他不止一次在内部会议上强调:
“稽迟之害,比于贪墨! 贪墨者,能害民心,能毁藩本; 而稽迟者,同样害的是民心,是藩镇之本! “尤其是鄂州战事结束后,大量的战后抚恤、恩赏的事务尤其多,这个问题变得尤为突出。
有些阵亡将士的抚恤迟迟发不到将士家人手上,甚至都有人托人到了赵家巷子问这个事。
赵怀安听了大怒,以为是出了贪腐大案,于是让人严查,最后才晓得,就是小吏颛预不作为,懒散。 为此,赵怀安亲自下令,由节帅幕府政院牵头,制定了严格的《公事时程细则》。
该细则规定,将所有公务,按照其复杂程度和紧急程度分为三等:
“无需查阅旧文件、可当即批复者,为常事,最迟五日程必须处理。”
“需查阅旧文件或与他司协商者,为中事,最迟七日程必须处理。”
“而需计算簿账、实地勘察乃至多方咨询者,为大事,最迟十日程必须处理。”
所有公文,在接收之时,便由专门的文吏根据其内容,盖上“常”、“中”、“大”三种颜色的印章,并注明办结期限。
“所有公文,并要在限内发遣了事。 违者,无论官职大小,计其违限之日远近,随时决罚! “这一条陈是前光山县令,现在的光州刺史吴玄章条拟的。
吴玄章出自盐铁度支系统,后面又在光山县处理多年庶务,后来在赵怀安就任光州刺史后,又条陈榷茶场一事,最后取得成功。
所以当赵怀安成为保义军节度使后,除了寿州刺史的本官外,他举荐了吴玄章作为光州刺史,当然,也只是刺史,而没有任何兵权的使职、差遣在。
而吴玄章本人就对官吏稽迟感叹尤深。
他告诉赵怀安:
“稽迟害民,甚于违错。 若词讼到官,立便决断,案牍之间虽有错漏,小民若觉衔冤,随即亦可别处赴诉。 “
”可官吏颜预,唯恐担负责任,事事不为断决。 至于两造屈直,已然明白显见,却故意拖延。 轻则数月,甚则一年二年,以至本官任期已满,接任者更换数人,而一案仍悬而不决。 ”
这一点,赵怀安和吴玄章的观点一样,那就是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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